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项下进口支付 (可自由兑换货币和人民币),无论是向境外支付还是向境外贸易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支付,均应按规定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代申报单)》,依照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和银行为边贸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时,不论是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还是以人民币支付,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一进口付汇系统"上对相应的进口货币报关单核注、结案。
第二十五条 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项下的出口时,应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向外汇属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收汇等手续,其出口收汇核销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现汇结算
边贸企业应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现钞结算
边贸企业应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购货发票、银行出具的注明"外币现钞结汇"字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以人民币转账结算
边贸企业应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或由境外贸易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支付的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馆口"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以人民币现钞结算
边贸企业应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购货发票、人民币现钞结算协议及海关签章的携带人民币入境申报单正本或能够证明人民币现钞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企业的承诺函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从境外贸易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款
边贸企业应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付款银行的资金划转证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六)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
边贸企业应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收款名称为该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七)以易货贸易方式结算
边贸企业应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易货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为边贸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应向边贸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退税专用联",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人民币核销的,还应在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净收入金额、币种、日期。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细则》规定对边贸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银行要加强对边境贸易类账户情况的统计监测,要求在每月初s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收付汇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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