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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经济特区工业园区>>新义州特别行政区

 
  第四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42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居住者;
  (2)作为共和国公民,根据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要求,在区内机关或企业就业者;
  (3)作为外国人,从事合法职业,在区内居住7年以上者。
  (4)最高立法机关或长官所推荐者。
  第43条 居民在社会生活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居民不因性别、国籍、民族、种族、语言、财产、知识程度、政见和信仰而受到歧视。
  第44条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17周岁以上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法律,被剥夺选举权者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45条 居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罢工和结社自由。
  上述权利,根据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给予保障。
  第46条 居民享有信仰自由。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破坏社会秩序。
  第47条 居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权与通讯秘依法得到保障。
  无法律根据,不能扣留和拘捕居民或搜查人身及住
  第48条 居民享有申诉与请愿权。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须公正审理居民的申诉与请愿。
  第49条 居民享有迁徙和旅行自由。
  有关对共和国其它地区或外国的迁徙和旅行制度,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规定。
  第50条 居民享有劳动权利。
  居民根据爱好和能力,可以自由选择职业,根据劳动质量领取报酬。
  第51条 居民享有休息权利。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享受共和国制定的公休日和节假日休息。外国人根据其民俗风情,享受其休息。
  第52条 居民享有接受医疗权利。
  年老者、因病或工伤失去劳动能力者、无人照料的老年人和儿童,根据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得到物质上的帮助。
  第53条 居民享有受教育权利。
  其权利,根据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教育政策,得到保障。
  第54条 居民享有科学与文艺活动自由。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依法特别保护著作权、发明权和专利权。
  第55条 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以产前产后休假制度等措施,特别保护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
  第56条 居民享有结婚自由权利。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婚姻与家庭。
  第57条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无居民权的外国人同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但是,无居民权的外国人在区内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享受以区预算实行的社会福利待遇。
  第58条 居住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共和国公民,负有保卫祖国义务。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招兵制度,另行规定。
  第59条 本法律反映居民的意愿和利益,是区管理的基本手段。
  居民须尊重和严格遵守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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