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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经济特区工业园区>>新义州特别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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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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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91(200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会议 常任委员会政令第3303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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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治
第1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行使主权的特殊行政单位。
国家将中央直辖新义州特别行政区。
第2条 国家授权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行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
第3条 国家维持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50年不变。
第4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保障居民和非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5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居民和非居民的人身安全。
第6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各委员会、省和中央机关,不干预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工作。
国家获得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长官同意,派遣或常驻有关人员。
第7条 国家负责对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工作。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常驻军事人员。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根据需要,可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秩序和救助灾害。
第8条 国家主管有关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处理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外交事务,以区的名义进行对外工作,可以自行办理签发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护照事宜。
第9条 国家要求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用朝鲜文行文正式文件。
用外文行文的正式文件,须附朝鲜译文。
第10条 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不允许外国政治团体活动。
第11条 国家在发生战争或武装叛乱等情况下,有权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宣布紧急状态。届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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